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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回重审的案件,当事人是否可以提管辖权异议?

来源:上海大律师网  作者:admin  时间:2020-05-06 18:17:33



答: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,被告认为法院管辖不当的,可以提出管辖异议,但法律同时也规定,该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。所谓答辩期,是指法律给予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请求、相关事实及理由予以书面抗辩期间,即自接到起诉状副本起的15天内。
  经再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的,以及二审发回重审的,实践中都曾出现当事人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。对此,应当根据发回重审的原因予以分别处理。
  撤销原判发回一审重审的原因系程序错误引起的,如遗漏被告、或者未给予答辩期等与提出管辖权异议有因果关系的,那么被追加者,或尚在答辩期内的被告,依法仍享有管辖异议权。
  如系因原审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等情况而被发回重审的,虽然须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,但显然已不存在答辩期的情形。因此,当事人不再具有管辖异议权,其对案件审理提出的管辖异议,法院也就无需用裁定方式再予处理。
  然而,我们同时认为,当事人可以在案件审理的任何过程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观点,对管辖权有不同意见当然也包括其内。法院虽不需作出书面裁定,但经审查本院确无管辖权,当事人异议主张成立的,法院应当依职权予以移送;如有关管辖异议问题在原审中曾作出裁定予以驳回,并经二审维持的,应当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再作处理。
新民事诉讼法节选
第二节 地域管辖
 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,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。(原告就被告原则,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)
   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,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;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:(被告就原告原则,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)
    (一)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    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;
    (三)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;
    (四)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,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。(约定管辖)
 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运输始发地、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,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三十条 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,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、船舶最先到达地、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,由碰撞发生地、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、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,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 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,由船舶最先到达地、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   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,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:(专属管辖)
    (一)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    (二)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;
    (三)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   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,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;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,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
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,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,不得再自行移送。
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,不能行使管辖权的,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。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,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;协商解决不了的,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。
 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,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,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,应当审查。异议成立的,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;异议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
 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。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,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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